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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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民办舞蹈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依法设立,以培养舞蹈人才为宗旨的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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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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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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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行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法规的规定,遵循教育教学质量第一的原则,贯彻德育为先、知识为主、全面发展的方针,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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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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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设校长,下设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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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校长由学校的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任命,任期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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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教学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质量监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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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科研部门负责学校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评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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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招生、财务、人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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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后勤部门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食宿、保洁、安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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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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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和教材,保证教学内容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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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改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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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管理制度,对教师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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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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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学质量反馈机制,定期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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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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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财务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制度,保证学校财务安全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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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对学生收取的学费进行公示,保证学生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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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师德师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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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注重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自我修养,树立良好的师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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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考核和监督,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进行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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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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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学校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决定,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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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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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学校章程的内容不限于以上条款,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相关条款。"。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变更举办者;(二)聘任、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四)制定发展规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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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培训班的条件
1、在申请设立学校的bai时候,应当有可靠的合格教师的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的或者兼职的教师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2、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3、学校设立时,必须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开私人舞蹈班的手续
1、申请筹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款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筹建到位申请正式建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建批准书;
(2)筹建情况的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建立,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款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培训机构到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资料及证书,经有关部门评估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办学。
学校章程内容
学校章程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章程的特点:
1)稳定性 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如须更动或修订,应履行特定的程序与手续(经组织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审议通过);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章程,是基本的办事准则,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变动。
2)约束性 章程作用于组织内部,依靠全体成员共同实施,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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